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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疾病政策解读

时间:2020-05-28



(一)门诊特殊疾病认定后,如何在医疗机构办理治疗?

参保人员在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机构就医时,凭身份证、社保卡和认定机构出具的《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请表》办理门诊特殊疾病就医的申请、治疗和结算。参保人员向定点医疗机构缴纳部分预付金后开始治疗,结算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属于个人自付的部分

 

(二)门诊特殊疾病起付标准是多少?

门诊特殊疾病起付标准表(单位:元)

 

(三)门诊特殊疾病医疗保险如何报销?

门诊特殊疾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表

     


(四)门诊特殊疾病期间可以住院吗?
门诊特殊疾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表

:可以住院。但产生的治疗、检查、药品等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费不得与住院费用重复。

(五)如治疗的医疗机构无相应药品,可以到其它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不行。治疗机构开具的外购药品费用医保险经办机构不予结算。

(六)参保人员能不能同时到两家医院办理门诊特殊疾病治疗?          

    答:不能。参保人员只能在具有办理门诊特殊疾病资格的医院中确定一家作为其门诊特殊疾病的治疗医院。

(七)门诊特殊疾病每次治疗期限是多长?

    答:门诊特殊疾病一个治疗期为三个月。期满结算后如需继续治疗,需重新办理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申请。

(八)门诊特殊疾病费用的结算时限如何规定?

     答:门诊特殊疾病费用报销时限为一个治疗期满后三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十二个月,逾期不予受理。为保证门诊特殊疾病的治疗不受影响,参保人员在治疗期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